巴彦淖尔一地公益性岗位招聘
为进一步促进我旗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增强基层公共服务力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办发〔2020〕58号)文件精神,乌拉特中旗就业服务中心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及名额
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就近”的原则,面向乌拉特中旗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2名。
二、招聘岗位
序号 | 用人单位 | 岗位设置 | 招聘人数 | 联系电话 |
1 | 乌拉特中旗就业服务中心 | 保洁 | 1 | 0478-5608910 |
2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协理员 | 1 | 0478-5608910 |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公益性岗位人员须是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即在乌拉特中旗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4.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因征地参加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月标准高于乌拉特中旗当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性满35周岁、男性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乌拉特中旗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模块中录入相关情况,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复核,乌拉特中旗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批。
(三) 招聘条件
1、有适应公益性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3、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应聘
1. 有违纪、违法、犯罪记录的或受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治安行政处罚的;
3.有个体营业执照的、正在企业或各类组织担任法人,董事、监事等职务的;
4.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的;
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6.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四、岗位待遇
(一)补贴标准: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外,其余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五、招聘流程
1、报名时间:2024年12月12日至12月18日,截止日期为12月18日18:00。
2、报名地点:乌拉特中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四楼4013室(0478-5608910)
3、所需资料:报名人员需持《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原件。
4、资格审查:工作人员按规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全过程。所提交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招聘资格。
报名结束后,就业服务中心将组织人员进行资格初核。人员初审合格后,就业服务中心将初审合格人员录入公益性岗位人员储备库。面试及资格复审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确定拟聘用人员。
六、公示、聘用及管理
(一)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在乌拉特中旗就业服务中心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电话0478-5608910,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二)聘用
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除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总期限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人员一经录用,岗位不予调换。协议期满后,按照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解除聘用协议。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三)管理
七、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