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30万元!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告诫书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餐饮行业杂物电梯(传菜梯)
使用管理安全告诫书
全市各餐饮经营单位:
1月6日,湖南永州一餐馆的传菜电梯发生事故,造成一名电梯维修工不幸身亡。为吸取事故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现对全市餐饮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餐饮行业、校园食堂及配餐中心)发出提醒告诫如下:
1.按照《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要求,请各餐饮经营单位立即对本单位在用杂物电梯(传菜梯)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各类“传菜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74号令)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待整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2.杂物电梯(传菜梯)必须按照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在安装修理改造前办理施工告知,并申请监督检验,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设置安全注意事项、设置警示标志等,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改造,其维保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工作安排,下一步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组织执法人员对各自辖区内的餐饮经营单位开展杂物电梯(传菜梯)专项整治,对于未按照《告诫书》自查整改到位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