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公布10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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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全市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销售伪劣玉米种子案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接到乌拉特前旗农牧和科技局移交线索:内蒙古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无标签也未标注品种名称的玉米种子,部分种子已向种植农户售卖,给农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犯罪。接到线索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随即启动打击制售伪劣农资违法犯罪侦办响应机制,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走访调查、固定证据、循线追踪,经过大量的内查外调。
查明:2023年4月7日,内蒙古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糯玉米订单种子回收推广合同,由内蒙古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郑黄糯2号"糯玉米种子。之后,内蒙古汉麻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缺乏"郑黄糯2号"糯玉米种子,与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将"郑黄糯2号"改为"京科糯2000"糯玉米种子。实际交付时,内蒙古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用无商标、标签的散装玉米种子冒充已注册商标"京科糯2000"的糯玉米种子进行销售,共计销售45160公斤种子,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经鉴定:假冒种子发芽率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估算造成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通过集中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向异地移交犯罪嫌疑人2人,目前此案正在走法律程序。


案例二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某兽药店经营假兽药案

2024年7月5日,乌拉特前旗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假兽药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经营的兽药130袋(瓶),并处罚款1200元行政处罚决定。

乌拉特前旗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在乌拉特前旗某兽药店门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兽药未查到生产企业及对应的兽药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信息。至案发时当事人未销售此假兽药,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4年6月17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0.33万元,并处罚款3.42万元,合并处罚3.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11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乌拉特前旗某加油站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岭山镇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0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德岭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当事人德岭山镇某电动车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8月22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德岭山所根据旗局《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德岭山镇某电动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经查,当事人的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未加装脚蹬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德岭山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青花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4月11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青花汾酒53°”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虚假标注该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违法行为,该局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青花汾酒16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3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邢某电话投诉,称于2024年2月3日从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青花汾酒53°,投诉人看货后怀疑系假酒,执法人员委托对涉案青花汾酒进行鉴定,鉴定人员现场出具了《鉴定证明》,两份《鉴定证明》均称:“查扣的产品非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属虚假标注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发动机油封漏油案

2024年2月18日,巴彦淖尔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戎某的投诉,投诉人称:2023年12月27日购买的某4S店品牌汽车,2024年2月13日车行至达旗西和中服务区发动机油封漏油,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当时就拨打了4S店救援电话,4S店将车辆拖回修理厂进行修理,事后同4S店协商解决,要求履行三包责任并赔偿损失,4S店不同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争议。向巴彦淖尔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请求调查处理。

市消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双方经过多次协商,4S店愿意承担三包责任更换发动机,并给予投诉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再无异议,该案的解决为双方挽回经济损失1.6万余元,至此该起纠纷最终得以解决。


案例七

餐馆多收费案

巴彦淖尔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周某称2024年3月8日,在临河区某餐饮店211雅间吃饭,用餐完毕结清全部费用,后发现结账单上有两道菜没给上,却被收取了206元的费用,当即跟前台提出异议,前台打发服务员上211雅间查看是否属实,服务员看完确认没给上这两道菜,投诉人要求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店内工作人员以老板不在现场为由不予解决,无奈投诉人只能向巴彦淖尔消费者协会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巴彦淖尔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之规定,经与该餐馆老板联系核实,老板承认确有其事,经过调解涉事餐馆退还了多收费用并给消费者道歉。


案例八

燕麦草质量纠纷案

2024年12月27日,消费者贺某某向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从甘肃民勤县某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28.62吨燕麦草存在氧化变质问题,收货后拒绝卸货,要求企业承担责任。运输司机因运费支付问题同步介入纠纷。

调解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燕麦草变质情况,确认货物状态及购销合同条款,多方沟通企业承认草料可能因运输环境导致部分变质,但强调已履行发货义务,调解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解企业同意承担剩余运费以化解矛盾,消费者放弃质量问题追责,三方达成书面协议《承诺书》,承诺履行完毕即视为纠纷终结,调解人员确认款项到账后结案。


案例九

滴灌毛管存在质量问题案

2024年7月18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4年4月6日购买了270卷毛管,使用后发现毛管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滴注施肥,导致农作物参差不齐,缺苗断垄,投诉人与商家几次协商未果。接诉后,执法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核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调解。通过调解,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达成一致意见,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50000元,并派出工人配合投诉人处理毛管质量后续问题,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案例十

某酒店和消费者婚宴消费纠纷案

2025年2月8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工单,投诉人交付1000元定金订购的某酒店婚宴,现在商家单方面毁约,要求消费者中午、晚上都必须在宴会厅办理婚宴,桌数必须达到14桌以上才可以。现投诉人要求三倍退还违约金或正常使用婚宴大厅。接到该投诉后,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投诉人及酒店负责人进行详细的了解调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执法人员与被投诉方多次协调,酒店负责人为投诉人退还定金1000元,并赔偿1000元。


消费提示:




留意电子计价秤避免上当受骗



随着市场商品交易的日益频繁,电子计价秤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能够获得准确、公平的计量结果,巴彦淖尔市消费者协会发出以下提示:

一、称重之前要留心做到五查看:

  • 第一查看电子秤铅封是否完好有效;
  • 第二查看电子秤铭牌上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 第三查看电子秤是否张贴在有效期内的强检合格标签;
  • 第四查看电子秤摆放是否水平无遮挡;
  • 第五商品称重前,查看电子秤的重量显示值是否为零且稳定不变,观察称重工具是否有异常表现,如表盘模糊、电子显示不稳定等。

二、称重之后要复核。目前在正规集贸市场、大型商超均配备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平秤,如果消费者对商品计量存在质疑,可在购物后及时到就近的“公平秤”处复秤。特别是购买现做的活禽、活鱼、榴莲、甘蔗等商品时,应仔细观察整个称重过程,可以要求经营者在宰杀、剥皮前先复秤,再加工,避免被坑。

三、随身物品作砝码。消费者可以预先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将自己的随身物品如手机、钥匙、手镯等进行称重并记录数值。当怀疑市场上的电子秤有问题时,方便随时随地使用这些物品进行称重对比,核对重量是否准确。如果数据相差较大,则可初步断定其计量不准。

四、保留证据便维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务必索取并妥善保存商品购买凭证。若发现缺斤少两,商家使用“鬼秤”或其他欺诈手段,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进行举报,也可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准确的计量是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时刻保持警惕,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






正确选择电动自行车 安全第一



电动自行车作为现代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交通工具,不仅操作简单、驾驶便捷,而且价格实惠,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为了帮助消费者更安全、更放心地选购和使用电动自行车,巴彦淖尔市消费者协会发出以下几点提示。

谨慎选购。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选择信誉良好、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避免购买三无产品。优先选择知名品牌,这些品牌通常有更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更完善的售后服务。确保所购电动自行车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标志和整车合格证。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检验质量。电池是电动自行的动力源,应关注电池的种类(一般为铅酸蓄电池或锂离子蓄电池)、容量和电压等指标。电机性能影响骑行体验,建议选择功率适中、质量可靠的电机。电动自行车应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这是安全的基本要求。刹车性能要好,刹车要灵敏、反应快。减震效果也很重要,前后减震的车型骑行更舒适。不要购买或委托他人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这些车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受法律保护。购买时记得索要发票和凭证,以便日后维修、维权。

安全使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佩戴安全头盔,不闯红灯、不逆行、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不要酒后驾车或边骑车边拨打、接听手机、观看视频。定期检查电动自行车的刹车、轮胎、灯光等部件是否正常工作。定期到维修点进行专业检查和维护,防止接触不良引起发热或线路老化等安全隐患。使用原车配套的充电器进行充电,避免混用不同参数的充电器。充电时应远离易燃物品,并确保充电器放置在容易散热的地方。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不要携带电动自行车乘坐电梯。






购买农资需谨慎



农时不可误,粮足天下安。春耕时节,各类农资产品迎来消费高峰。为更好保护广大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维权意识和能力。巴彦淖尔市消费者协会特此发布以下消费提示:

一、选择正规合法经营单位购买。购买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时,一定要到有固定场所、证照齐全、有经营资格、信誉良好的农资经营门店或销售点购买。不要因贪图便宜向无证照或走村串户流动商贩购买农资产品。

二、购买种子要注意查看标签。种子标签标注有产地、种子经营许可编号、种子生产许可编号、质量指标(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等,若标签内容不全和没有包装的散装种子,质量难以保证,尽量不要购买。

三、购买化肥注意参照原则。购买正规肥料厂家生产、企业信誉好的产品,或购买过去用过效果好的肥料;要注意查看肥料养分含量与价格的一致性,肥料的价格主要由养分含量决定,不能只考虑价格便宜而忽视营养含量。

四、购买农资产品要留心。购买农资产品时,一定要主动向经营者索取加盖公章的发票或购物凭证及产品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如果购买的数量较多和金额较大,最好与经营者签订一份质量保证协议,并留存少量样品,一旦出现纠纷,可作为维权的重要证据。纠纷协商不予解决的,可拨打12315、12345等热线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