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破坏林地草原资源违法犯罪举报奖励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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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打击破坏林地草原资源违法犯罪

举报奖励的通告
各苏木镇、农场公司,县直有关部门:

保障林地、草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即日起,磴口县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垦、占用、污染等破坏林地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草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林地草原用途,不得在林地草原上实施工程建设、开垦种植、采砂挖沙、取土弃土、开采加工、乱排乱放乱埋等违法行为、采挖稀有野生植物、引入有害物种等破坏草原林地等行为,严禁违规偷牧放牧破坏森林草原资源。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等行为,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场公司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防火期间禁止烧荒等野外用火行为,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群众举报破坏森林草原资源,乱挖滥垦、盗伐林木,乱采滥挖草原林地,非法占用林地草原(采砂),偷牧放牧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等违法案件相关部门核实达到行政立案查处的及案件达到刑事立案查处的给予奖励。

二、凡涉及非法开垦林地、草原等破坏林地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案件侦查,积极通过补植补种方式恢复植被修复生态环境,主动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凡拒不投案自首,拒不配合案件办理,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公安机关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及其家属参与非法破坏森林资源的,需向林业部门申报,拒不申报也不接受处理的,移交纪委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当事人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凡知悉犯罪嫌疑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对于根据举报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获犯罪案件的举报人实施奖励。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或者帮助伪造、毁灭证据、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对草原破坏案件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执法过程当中,有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的,将依法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非法侵占草原林地、毁林开垦、乱挖滥垦、非法占用草原、偷牧放牧等破坏草原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上述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奖励金额2000至5000元,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相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一是拨打属地乡镇(农场公司)举报电话,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乡镇(农场公司)举报;二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问题反馈及举报。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举报人应准确提供违法违规破坏草原林地发生的时间、详细地址、涉嫌违法责任主体、具体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同时公安机关将为举报者进行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478-4212389、0478-7968861

13948987949、13848483292

磴口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