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意认同到司法公信的逻辑进路
司法公信具有双重维度,一为权力运行维度,一为受众心理维度。前者是指司法赢得信誉的内在能力,后者则是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程度,具体而言即是指民众对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判的主观评价。一个时期我国司法公信不足正是由于民众对法院作出的一些司法裁判认可度不高,由此也直接影响了司法公信的根基。造成这种局面,有法院审判制度机制建构的问题,有作为裁判者的法官的素质能力水平方面的问题,也有社会公共理性缺乏,法院与舆论民意沟通不畅等原因。
某种程度上讲,司法公信就是民众信任度的体现。司法公信危机实质上就是民意认同危机。
现状分析研判:
司法裁判与司法公信的内在逻辑
司法公信的核心要义是法理情的有机融合。首先第一块内容是司法裁判统一的冲突与协调。我们知道,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可能会让公众感到司法的不公和不必从而引起社会舆论。比如某法院曾经审理的出租车司机李某讨薪案,因审判程序不同,法官理解认知各异,导致同案不同判。
司法裁判说理的缺失与不足。司法裁判需要在字里行间体现正义,能够让人真切感知和领会理解法律正义实现的内容。司法裁判需要理性、客观、准确分析认定案件事实,这是精准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关键。司法裁判说理不是法官自说自话,合乎民意且为民意所理解的解释才是正解。
司法裁判认同与遵从的延伸效应。民意认同与司法公信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寻求秩序、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多维视角考察:
司法裁判促成的司法公信生成机理
正如有学者所言:司法的判断力、自律力、裁判说服力及约束力,是司法能够产生公信力的四大核心要素。
司法判断力的强弱很重要的取决于法官职业化程度;自律力更多的是法官的品行要求;说服力更多取决于分析思辨能力、融入价值判断与考量并最终赢得民众认同的能力;约束力是法官行使司法权,作为裁判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具有终极性的法定强制力。“公”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含义,“信”有自信和他信之意。
弥合与重塑:
民意认同与司法公信的良性转化
司法裁判不能局限于法律条文,而应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平衡各项价值。
同案同判的理性回归。根据最高审判机关不定期发布的指导案例、参考案例等制度性规范予以调试,其间还需要理性和善待民意。
裁判说理的路径优选。司法裁判需要充分考虑民意并积极主动作出回应,司法裁判说理应当避免宏观、避免简单机械套用法条,采取清晰简明、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
辅助机制的协同互助。需要拓宽民意表达和监督平台,建立起涉诉民意的收集机制,更需要精到的说理技巧和司法智慧,让民众理解和信服。法院还可以借助于大众媒介、网络平台等,进一步增强司法透明度,努力创造司法与舆论有序协作和良性互动的氛围。
人民法院致力于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从加强司法裁判的质量效果到强化司法公信建设,可谓是一个重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制度机制不断完备和实际作为的强力保障。任何时候,司法审判都不可能在真空中运行,民众从内心信仰司法,构建和谐的司法关系,我们依然还有很多具体的工作需要做。
(作者单位为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