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巴彦淖尔多人被抓
平安巴彦淖尔
河套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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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吃鱼?请合法吃鱼
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
终成“落网之鱼”!



经讯问,二人自今年4月中旬开始,频繁在该水域非法捕鱼,累计达20多次,共捕获鲤鱼、黑鱼、鲫鱼等鱼类约2600斤,大部分以7-9元的价格出售于张某与李某某。为全力提升打防质效,全链条摧毁非法捕捞犯罪网络,斩断地下产业链,民警迅速将张某、李某某抓获。
目前,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安机关已对韩某某、秦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张某、李某某也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实施禁渔是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电鱼”这一捕捞方法,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不仅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禁渔规定,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同时,电鱼工具如若使用不当,极易危及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