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巴彦淖尔多人被抓

平安巴彦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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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吃鱼?请合法吃鱼

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

终成“落网之鱼”!

巴彦淖尔市水域资源丰富,水系发达,各类水生生物资源十分丰富。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犯罪分子无视渔业捕捞相关法律规定,常常采取昼伏夜出、结伙作业等手段顶风作案……
为全力守护水域生态安全,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坚持以“生态警务”为牵引,组建“千人鸿雁护卫队”,构建“河湖警长+生态警务站+乌梁素海分局+河套灌区分局+专业警种”联动共治工作体系,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水生资源生态平衡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水域生态资源及环境,为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目标贡献公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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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在辖区苏独仑镇某村的乌梁素海水域附近,有人进行非法捕捞。接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行动,通过前期走访摸排迅速掌握了非法捕捞人员的活动规律,并在其常出没的区域进行布控蹲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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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凌晨1时许,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民警经过连日蹲守,成功破获一起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捕”禁用方式捕捞水产品案件,将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秦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的鲤鱼等96斤渔获,以及船艇、电瓶、增氧机、逆变器、电捞兜、推进器、运输车辆等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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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讯问,二人自今年4月中旬开始,频繁在该水域非法捕鱼,累计达20多次,共捕获鲤鱼、黑鱼、鲫鱼等鱼类约2600斤,大部分以7-9元的价格出售于张某与李某某。为全力提升打防质效,全链条摧毁非法捕捞犯罪网络,斩断地下产业链,民警迅速将张某、李某某抓获。

目前,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安机关已对韩某某、秦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张某、李某某也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实施禁渔是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电鱼”这一捕捞方法,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不仅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禁渔规定,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同时,电鱼工具如若使用不当,极易危及人身安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