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堆燃旺火区域和时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临河区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堆燃旺火。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堆燃旺火的区域和时段
(一)禁止燃放区域
永济渠以东、绕城线以南、朔方路以西、双河片区敕勒大街以北区域。

禁燃、限燃区域
(二)禁止燃放时段
禁燃区内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堆燃旺火。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堆燃旺火的区域和时段
(一)限制燃放区域
朔方路以东、物流大道以西和黄河至双河片区敕勒大街区域、绕城线以北2.5公里以南至绕城线、人民渠以东至永济渠(详见上图)。
(二)限制燃放时段
2025年12月24日、12月25日、12月31日、元旦(2026年1月1日)、除夕(2026年2月16日)、春节(2026年2月17日)、元宵节(2026年3月3日)的0时—24时可燃放烟花爆竹、堆燃旺火,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其他事项
禁燃区内禁止堆燃旺火、焚烧垃圾、烧纸祭祀等行为;全域范围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工矿企业、住宅小区、人员密集场所、树木较多的区域及西郊陵园、柏树园等祭祀场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燃气礼炮);禁止燃放“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产品。
四、责任追究
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存储、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有权对违反通告规定销售、存储、运输或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劝阻或举报。
公安报警:110
消防救援:119
医疗救护:120
综合执法:0478—8296000
应急管理:0478—8526642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