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非法采矿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全旗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与生态安全屏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非法采矿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范围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乌拉特中旗辖区全域范围内,非法开采金矿、晶质石墨、铁、铜、银、铅、锌、花岗岩、萤石、砂石等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利用废弃厂房或封闭矿洞进行“洗洞”提金,使用“活性炭吸附”等工艺盗采黄金,严重破坏土壤及地下水源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三)以各类工程建设、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畜禽养殖、临时用地、河道疏浚等名义,变相实施非法开挖及采掘作业谋取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有组织性地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强占矿产资源、非法控制矿产买卖及运输渠道,或者涉及“矿霸”“沙霸”等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线索。
(五)在矿产资源领域充当“保护伞”或者纵容、包庇、通风报信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
(六)明知是非法开采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其他涉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应包括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有关违法犯罪的具体内容,并提供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网络交易记录、社交软件账号及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
(二)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人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方便公安机关进一步联系核实相关情况。
三、举报奖励
举报人举报的非法采矿违法犯罪线索系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尚未掌握的,经查证属实并协助破案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按标准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对协助侦破重大案件、发挥关键作用的举报人,将酌情提高奖励金额。同一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根据登记受理时间和举报线索价值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奖励人。
四、保密和保护措施
对举报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五、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上门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
· 举报电话:杨警官15947480483,格警官13500681123.(乌拉特中旗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工作日受理)
· 24小时举报电话:110
· 来信来访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
· 邮编:015300
六、其他事项
公安机关正告所有从事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抱有侥幸心理、拒不投案、继续顶风作案的,一经查实,将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举报监督,共同守护乌拉特中旗的绿水青山与矿产资源安全。
特此公告
乌拉特中旗公安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