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打击盗采盗挖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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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巩固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等专项行动成果,扎实做好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整治,严厉打击盗采盗挖矿产资源行为,以及“沙霸”“矿霸”涉黑涉恶问题,切实保障全市矿产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从即日起至2026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打击盗采盗挖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严禁一切非法开采行为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凡未依法办理矿业权、未经法定许可,擅自勘查、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均属违法。

二、聚焦重点领域,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以探代采,以及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矿种开采等行为。重点打击整治非法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以及盗采盗挖破坏耕地、林地、草地等行为。特别是针对矿产资源重点区域,严查各类隐蔽性非法采矿活动。

(二)严厉打击以生态修复治理、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等名义,未经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厉打击擅自启封、进入已关闭或废弃矿洞盗采盗挖矿产资源,以及假借工程建设名义,利用隐蔽场所掩护在废弃矿洞进行盗采盗挖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厉打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取土、淘金等开采矿产资源,以及未按河道采砂许可要求,存在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厉打击“沙霸”“矿霸”,重点整治私挖盗采、垄断资源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厉打击法律禁止的其他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三、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整治合力

自然资源、公安、林草、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将加强联合执法,强化信息共享与行刑衔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盗采盗挖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在查处盗采盗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确政策界限,坚持宽严相济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涉嫌违法采矿的单位或个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并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顶风作案,或毁灭证据、逃避查处、暴力抗法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0478-8985100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110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0478-8738036

巴彦淖尔市水利局:0478-8787929

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12350

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