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暑期研学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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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家长:

为规范全暑期研学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整治各类无资质机构违规组织研学游学乱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市文化综合执法部门,从即日起至8月底,开展暑期研学旅行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研学旅游行为的界定

凡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社会机构以营利或变相营利为目的,招徕、组织中小学生开展跨区域研学、夏令营、户外游学活动,同步提供交通、景区游览、餐饮住宿等一体化配套服务的,属于旅行社业务经营范畴。开展前述经营活动,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一律不得从事研学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公办、民办中小学组织公益性研学实践活动,不得委托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的机构承接服务,严禁借研学名义收取盈利性旅游服务费用;各学科类、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假借研学、实践拓展名义变相售卖旅游服务产品。

二、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领域)》,“针对初次实施无证经营、主动退还消费者费用、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等从轻情节,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罚款裁量区间为1万元至3.7万元;多次违法、拒不配合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从重实施处罚”。

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底,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全域专项检查,覆盖全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服务场所。对查实存在无证组织研学旅游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涉事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同步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因违规组织研学造成学生人身损害、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主体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群众监督举报渠道

请广大学生家长、社会公众自觉甄别研学机构经营资质,优先选择持有正规旅行社经营许可的单位报名研学活动,签订标准化旅游合同、留存缴费凭证。

若发现无资质机构违规组织研学旅游行为,可留存宣传资料、收费记录、行程单据等线索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8918922